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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环卫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公示
更新时间:2021/11/22 9:34:1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环卫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的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一)规划概况

规划目标: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普遍推广,垃圾分类成为全市人民自觉行动;城乡一体、全程分类、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总量平衡、适度冗余,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迈上新台阶;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支撑、特色一流、响应及时的环卫作业现代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到2025年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建成符合首都功能定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超大城市环境卫生治理体系,首都城乡环境品质普遍提升,城乡居民环境总体满意度不断提高。

规划指标:到“十四五”末期,生活垃圾焚烧+生化总能力大于3.1t/d,全面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7.5%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城市公厕等级达标率达到99%,城市道路车行道机械化(组合)作业率达到97%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概述

规划的实施主要表现为环境影响正效应。规划实施后,生活垃圾焚烧和生化处理总能力达到3.1t/d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可基本满足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率由85.5%提高到90%;城市道路车行道机械化(组合)作业率由93.6%提高到97%;城市公厕等级达标率由95%提高到99%。规划的实施可提升北京市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大大减轻由于生活垃圾堆存等带来的大气、土壤、地下水等方面的环境污染。

1大气环境影响:规划实施会产生SO2NO2PM10COHClHgCdPb、二噁英、H2SNH3等大气污染物,在各项大气污染物处理措施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同情景下规划设施运营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均能满足或优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占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不高,对周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原有的大气环境功能,对周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规划的实施可以降低由于垃圾胡乱堆存带来的占地、卫生等问题,环境正效应明显。

2)地表水环境影响:规划各类设施产生的渗滤液经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类比同类型、同等规模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在渗滤液处理措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规划实施排放的水污染物能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对周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

3)地下水环境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地下水的影响途径主要是由于渗滤液及生产废水下渗,通过包气带中的裂隙、孔隙向地下垂直渗漏和渗透,直至进入浅层地下水中造成浅层地下水污染。各设施运营单位应严加管理,在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定期监测、应急响应等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后,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营运对地下水的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4)固废环境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均可达到100%,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同时规划实施后可以使全市垃圾得到妥善处置,从而解决这些固体废物因堆积而带来的诸多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对北京市固体废物产生起到削减作用。

5)土壤环境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土壤环境的污染途径主要为重金属和二噁英的大气沉降和污水垂直入渗。各设施运营单位对产生的废气、污水采取合理的治理、利用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规划建设重点项目须做好分区防渗,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装置、设施加大检修、维护力度。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可将生活垃圾设施营运对土壤的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要点

1)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焚烧烟气采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烟气脱硝、烟气脱酸等措施处理烟气,保证烟气达标排放。通过控制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燃烧空气的充分混合、活性炭喷射等措施有效防治二噁英。对产生恶臭的各工艺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包括负压收集恶臭气体焚烧分解、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化学除臭、除臭剂喷洒等措施。

2)废水污染控制措施。做好各设施污水的预处理;垃圾渗沥液等高浓度有机废水进入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回用或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厂区内根据设备布置特点实行分区防渗。

3)固废控制措施: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焚烧炉渣运至炉渣综合利用厂利用或出售处理;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固体杂质、沼气发酵系统产生的沼渣等不含危险物质,可进入焚烧厂焚烧处理;飞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渗滤液等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经加药絮凝、压滤脱水后,送至焚烧厂焚烧处理。

采取以上污染防控措施后,各污染物能得到有效控制,均能满足或优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受评规划为《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规划目标、处理规模、处理结构等与上层规划、政策等有较好的协调性。

规划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北京市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规划考虑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环境影响正效益优于负效益;规划设施总体规模合理,考虑垃圾分类背景下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短板;规划布局基本合理,项目选址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北京市“三线一单”中的优先管控单元;规划末期北京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处理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规划关注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规划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指标的可达性分析,评价认为规划方案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建设、落实资源保护和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后,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角度是可行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与本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境保护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本次环评公参内容)。

(六)规划实施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

联系人:张工

Emailzhangsuxin@csglw.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010-66055859

(七)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

联系人:刘工

Emailavichuanping@126.com

联系电话:010-62037617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或评价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查阅地址详见联系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下载公众意见表如实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与规划实施单位或评价单位联系,并留联系电话反应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九)公示有效期

本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11122~2021123日。

 

 

 

规划实施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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