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航空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委托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1、规划名称及概要
规划名称:舟山航空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东起329国道,西至机场路-工业园一路,北起329国道北线,南至工业园六路-工业园五路-朱漳线,总面积约788.25公顷。
规划定位:规划以航空制造、民航及通航运营、航空培训、保税物流等功能为主导产业。舟山航空产业园将建设成为我国民用航空制造新增长极、舟山群岛新区的特色产业区。
规划总体结构:该片区总体上形成“一轴一带、两核两区”的规划结构。一轴:产业发展轴。以机场路为连接轴,形成航空产业发展带,向北发展航空运营产业,向南发展航空制造产业。一带:生态绿化带。生态景观绿化带:结合石榴江片区的水系以及两侧生态绿地,打造园区内生态绿化带。两核:航空运营核心和航空制造核心。两区:航空制造产业区和航空运营产业区。
2、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措施要点
大气环境:
规划实施可能的大气污染物包括航空制造过程中的喷漆废气(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打磨粉尘和地面试车燃料燃烧废气(NOX、CO),以及航空运营过程中的飞机尾气(SO2、CO、CnHm、NOX)和汽车尾气(CO、CnHm、NOX)排放等,采取由规划中各项措施处理达标排放后,预测结果显示,规划区内正常情况下废气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
地表水环境:
规划实施可能产生水环境污染源包括:航空制造、商业、物流仓储、机场等。机场用地产生的污水经过机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于机场用地的绿化,不增加排水,其他废水经企业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顺母污水处理厂,在现有污水处理厂规模情境下,对于评价区未来发展产生的污水处理需求可能有一定制约影响。建议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容,并对管线进行调整以满足未来污水处理负荷需求。经扩容后,在正常排放情况下,经处理达标后,污水排放对近岸海域和周边敏感点环境影响不大。
地下水环境:
产业园以市政供水,不会对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带来影响。废水排放量经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顺母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隔油池等处理设施均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同时在运行中加强管理措施,则产业园不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固体废物:
园区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航空垃圾四类。一般工业固废基本可以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则进行专业的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和航空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园区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外送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因此,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降低到最小。
声环境:
本规划主要噪声影响包括:航空产业园工业企业设备噪声、飞机制造企业地面试车噪声、园区内主要交通噪声、舟山机场及水上机场客运及试飞噪声,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保证入园工业企业厂界达标的情况下,昼间、夜间各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在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后,可保证飞机噪声对周围敏感点影响较小,在今后的规划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在航空产业园噪声控制线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建住宅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建筑物。
3、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规划评价认为,舟山航空产业园产业优势明显,发展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划引入项目基本符合总体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土地及生态承载力符合规划发展要求,环境影响可以接受,有一定的环境容量,环境风险问题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可以得到有效降低。公众普遍认为规划的实施可以有效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提升,从调查结果看,99.1%的公众对规划的实施持支持态度, 0.9%的公众持无所谓的态度,无反对意见。综合分析认为,舟山航空产业园基地开发、建设、运营在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规划调整意见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4、公众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舟山航空产业园建设指挥部
单位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580-6636527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联系人:刘工
电话:010-62037563
传真:010-62039517
邮箱:avichuanping@126.com(注明舟山规划环评)
5、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范围:舟山航空产业园周边地区;公众可以将对该规划有关环保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包括:该规划对周围环境影响及进一步采取的环保措施等公众所关心的问题,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写信、传真等方式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和看法,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尽联系方式(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居住或工作地址),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6、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
时间: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2016年4月8日~2016年4月21日)